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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紅十字標志的由來
在《索爾弗利諾回憶錄》中有這樣一段描述:“在某個戰斗中,如果一面黑旗在高處飄起,就表示那里是急救站所在地,而且這個地方就被默認為不受炮火攻擊?!边@說明在1859年的戰爭和以前的戰爭中紅十字標志還沒有產生。
實際上,在紅十字標志產生之前,許多國家在戰爭中使用著各種不同形狀和顏色的標記。由于這些標記種類繁多、各不相同,超出一個國家的國界時就很難被識別,甚至連使用這些標記的軍隊本身也不易識別它們。除非交戰雙方事先曾就這些標記的含義達成具體協議,否則,很難指望敵方的軍人會尊重,甚至很難指望他們能識別標有這些標記的人員、車輛或建筑物。換句話說,這些種類繁多的標記實際上并沒有起到保護作用。
1863年2月在日內瓦成立的傷兵救護國際委員會考慮,鑒于戰場救護工作的特異性,為使戰爭中受傷者一視同仁地得到救助,有必要采用一個形式簡單、易于識別的標志,來標明在戰時用于進行醫療和救助活動的人員、車輛和建筑物;并認為,對于這個標志及其使用的具體規定應當以一項國際公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以保證沖突各方尊重并保護佩戴這一標志的人員。
因此,在1863年10月召開的日內瓦國際會議上,傷兵救護國際委員會幾名成員就提出一項議案:以印有紅十字的白色袖章作為醫務人員的保護性標志。不過歷史資料上沒有充分說明采用這個標志,是否為了向瑞士國表示敬意(因為紅十字運動誕生于這個國家),或者是因為受到國際社會公認的白旗表示?;鸬膯⑹荆由弦粋€紅十字是為了避免產生混亂),也許是上述兩種思想的結合。而1906年7月6日修訂的日內瓦公約則明確規定:為對瑞士表示敬意,將聯邦國旗顏色翻轉而成的白底紅十字旗樣,留作武裝部隊醫務部門的標志和特殊符號。此后,1929年7月27日和1949年8月12日修訂的日內瓦公約都重申此規定。
無論當時出于何種原因,參加第一次國際性人道大會(即1864年8月召開的日內瓦外交會議)的國家都同意采用紅十字標志,把它作為所有參加戰時醫療與救助活動的人員的保護性標志,并且被正式寫進第一部日內瓦公約《關于改善戰地陸軍傷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紅十字標志首次在戰爭中被采用是在1864年3月的普魯士與丹麥之間的日勒蘇益格戰役。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乃至整個紅十字運動很快就以此而聞名于世,產生了巨大的道義力量和法律效應。
這里有一點必須指出:紅十字圖案的選擇帶有相當大的偶然性,而且當初確定選擇這個圖案的人并沒有賦予它任何宗教意義。正如M·休伯著的《紅十字的原則與問題》所說的那樣:“無論亨利·杜南本人,還是他的合作者或日內瓦會議的與會國都沒有想使紅十字運動和紅十字標志帶上任何宗教烙印,也未曾想以任何方式使之與一種哲學思想相聯系。相反,這個運動不僅為各種人服務,而且把各種人聚集到自己的旗幟下……”這就是紅十字運動的特色。
(二)紅新月標志的由來
1864年8月外交會議簽訂的日內瓦公約確定所有國家都使用白底紅十字作為保護性標志的原則,在1876年土耳其與俄羅斯戰爭爆發時受到了挑戰。土耳其奧斯曼帝國當局通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它將采用紅新月(代替紅十字)來標明自己的救護車輛,但它仍然尊重保護敵方救護車輛的紅十字標志,理由是,“……‘紅十字’是對穆斯林士兵的褻瀆?!辈⑶液畹乇硎?,“如果所提出的修改不被接受,它就無法強令自己的軍隊尊重日內瓦公約?!?/span>
這種單方面改變1864年日內瓦公約條款的做法,是對紅十字運動統一性的破壞,可能會在公眾中引起混亂,對日內瓦公約倡導的人道工作起反作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當然不能同意。然而,戰爭正在進行,考慮到救護傷兵的緊迫性,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提出暫時接受紅新月標志,到這場戰爭結束時,這個標志要隨之終止使用。
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愿望相反,土俄戰爭結束了,紅新月標志并未終止使用,而且繼這一令人遺憾的先例之后,很快又出現了對紅十字標志統一性的新挑戰。
(三)紅獅與太陽標志的由來
1899年海牙和平會議起草關于把1864年日內瓦公約原則用于海上戰爭的公約時,波斯國(即現在的伊朗)代表提議采用另一種保護標志——“紅獅與太陽(紅獅日)”。這樣,就出現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即紅十字運動的統一性與紅十字標志多樣性的矛盾。
這個問題在1929年的外交會議上達成初步妥協的解決辦法,即在日內瓦公約上寫上一個新條款(第十九條),一方面重申紅十字標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性;一方面正式承認紅新月和紅獅與太陽標志具有法律效力,但僅限在那些已經采用的國家使用。會議還明確規定,以后不再承認任何新標志。
但是,標志問題的矛盾依然存在。在1949年的外交會議上,又有人提出以下一些動議:
——采用一個新的統一標志;
——恢復原來統一的紅十字標志;
——以色列要求承認新的標志:紅大衛盾(以色列軍隊醫務部門使用的特別標志)。
經過長時間的辯論,上述提議都沒有得到采納。會議決定保留1929年會議采取的妥協做法。因此,在一段時間內曾有三種標志:紅十字、紅新月、紅獅與太陽。直到1980年9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宣布它的軍隊醫務部門廢止紅獅與太陽標志,改用紅新月標志(但有保留,即將來如有紅十字與紅新月以外的新標志出現時,伊朗保留恢復使用紅獅與太陽標志的權利),這樣就又恢復到以前只有兩種標志的狀態:紅十字和紅新月。
鑒于這種情況,1986年在日內瓦召開的第25屆國際大會上,將《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改稱為《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這樣,紅新月就與紅十字取得了同等資格,成為一些信奉伊斯蘭教國家的軍隊醫務部門的特定標志,也是這些國家的紅新月會的標志。大會再次重申紅十字與紅新月標志不具有任何宗教意義。
需要說明的是,1949年修訂的日內瓦公約有意對紅新月和紅獅與太陽標志的使用作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只允許1949年以前采用過這兩個標志的國家使用,禁止1949年之后其他國家再使用這兩個標志,重申紅十字仍然是公認的標志。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是惟一可以同時使用兩種標志(紅十字與紅新月)的國際組織。應說明的是,兩種標志同時使用時不具有保護作用,只有標明作用。目前世界上使用紅十字標志的國家有152個,使用紅新月標志的國家有33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仍然使用紅十字作為惟一標志。
(四)紅水晶標志的由來
通過對標志的起源及發展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標志問題一直是困擾紅十字運動發展的難題之一。特別是近些年來,由于少數國家的紅會表示不能接受和使用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現行的紅十字或紅新月標志,從而不能加入紅十字運動,所從事的人道救助活動不能得到國際人道法保護這一事實,引起了國際社會和紅十字運動內部各方的極大關切。其中最為突出的是以色列因堅持使用“紅大衛盾”作為其人道救助組織標志和名稱而不能成為紅十字運動的正式成員。此外還有哈薩克斯坦和厄立特里亞因種族和宗教原因要求并列使用紅十字與紅新月兩個標志,面臨同樣不能加入紅十字運動的境況。
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本運動又開始新一輪的努力,探索如何解決這個難題,并且取得了相當可觀的進展。經過一系列國際會議的反復磋商和辯論,基本形成了共識,即在現行的兩個標志之外,再增添一個新標志,供那些使用現行標志有困難的國家紅會使用,從而使得他們能夠加入紅十字運動,同時也使本運動的普遍性的基本原則能夠得到更充分的體現。
然而,增添一個新標志意味著需要對現行的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加以修訂,即邀集日內瓦公約締約國政府召開外交會議,采用協商一致的方法達成并簽訂一項有關新標志的議定書——《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于采納一個新增特殊標志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這當然是各國政府共同參與的一項政治決定,而不是本運動自身能夠單方面決定的。2000年,圍繞新標志的政治磋商一度接近成功,但就在舉行外交會議的前夕,突然加劇的巴以沖突使得各方面的努力功虧一簣。然而,本運動推動各國政府早日簽署第三議定書的決心始終未變。
關于新標志的情況反映出兩個問題:一是紅十字運動的統一性與標志的多樣性的矛盾日趨嚴重;二是紅十字運動擬增加新標志的設想,是一種順應時代變化的積極和務實的行動。
2005年12月,作為日內瓦公約存放國的瑞士政府召集各締約國在日內瓦召開外交大會,目的是通過第三議定書。經過激烈辯論與協商,以投票表決的方式通過了第三議定書(第三議定書稱新標志為“第三議定書標志”,是“一個白底紅色邊框的豎立正方形”)。
第三議定書的通過,意味著新標志已經在國際法中確立了自己的地位,本運動需要做的事是將新標志納入運動的章程和議事規則。
依照慣例,紅十字國際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第29屆紅十字國際大會本應2007年召開。為了盡快推動新標志問題的最終解決,紅十字與紅新月常設委員會決定提前一年召開第29屆紅十字國際大會。
2006年6月,在日內瓦召開的第29屆紅十字國際大會上,309個代表團對決議草案(決議草案正式將第三標志的名稱定為“紅水晶”)進行投票,結果贊成票超過2/3(按照運動章程,修改章程屬于重要事項,需要得到參加會議并投票的代表團總數的2/3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決議得到通過。在隨后召開的國際聯合會特別大會上,全體與會代表用鼓掌方式一致通過接納巴勒斯坦紅新月會和以色列紅大衛盾組織為本運動第184和185個正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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